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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調高住家用房屋免稅標準

花蓮縣政府106年3月20日公告,提高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10萬1千元以下,今(106)年房屋稅開徵預估有383戶房屋受惠。

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本縣私有房屋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,因應本縣105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參考鄰近縣市調整情形,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持有住家用房屋負擔,所以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,自105年7月1日起調整為10萬1千元。也就是106年度您的房屋現值低於10萬1千元,且未作營業等其他使用,將不用再繳納房屋稅。

花蓮縣稅務局提醒您,整戶房屋評定現值雖然在10萬1千元以下者,但若有供非住家使用(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用)之部分,該部分仍然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,僅其餘住家用部分適用免徵房屋稅。

如有其他稅務疑義或需進一步了解,可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-386969、總機03-8226121#232至239洽詢,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文章摘取自: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稅務新聞 2017-03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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